1月20日上午,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三審稿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草案三審稿對行政處罰權下放鄉鎮街道、如何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權利、行政決定公開、行政處罰聽證等進行規范。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對行政處罰權下放鄉鎮街道作了規定。有常委會委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行政處罰權下放鄉鎮街道是必要的,但需要進一步規范,防止出現問題。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一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將行政處罰權下放鄉鎮街道的決定應當公布;二是承接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按照規定范圍、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三是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協調配合機制,完善評議、考核制度。
在運用信息化等手段實施行政處罰時,如何保障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等權利?草案三審稿作出修改,一是進一步要求行政機關及時告知當事人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事實,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為當事人查詢、陳述和申辯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二是增加規定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三是明確當事人可以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記者 周蔚)